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张俭 记者王文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近日,典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线交序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0年10月,通事凌海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故损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贾某驾驶的害赔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偿顺车辆损坏。依据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民法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典上刘某家属将小型客车驾驶员、线交序车主及投保的通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1月4日,故损凌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害赔并于1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8万元,偿顺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万余元。
该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相对于此前的《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赔偿顺序的规定。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范交通事故赔偿顺序
据此案承办法官侯禹介绍,此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需要赔偿时,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判决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该损失在三者险限额内可以直接对原告赔偿,抵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来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通常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赔偿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吸纳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法官的司法裁判权,以期实现“同案同判”,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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